范志强律师

范志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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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地区:山东-青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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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审查医疗费的相关性、必要性和合理性?

来源:范志强律师
发布时间:2009-06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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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来源:法律之光——青岛律师网)
最高法院《解释》第十九条规定:“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、住院费等收款凭证,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。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。”据此规定,在赔偿权利人提交医药费、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之后,赔偿义务人对医疗行为的合理性、必要性有异议的,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。考虑到医疗行为与诉争纠纷的相关性、用药的合理性和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均属专业性问题,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二条、最高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六十一条规定,赔偿义务人的证明责任仅有其陈述不足以完成,应当借助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或专家证人的证言予以完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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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范志强
  • 执业律所: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3702*********2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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